上市公司時任高層等4人被廉政公署控告在安排配售債券期間串謀詐騙一案,特區終審法院今日(11月5日)頒下判詞,5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上訴法庭的決定,恢復4名被告原審定罪。麥光耀及李易明須返回監獄服刑。
麥光耀,51歲,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陳麗兒,53歲,康宏理財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6歲,康宏理財前經理;以及李易明,55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鼎成)前總經理,經審訊後於2021年9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共兩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麥光耀及李易明分別被判入獄7個月及5個月,而陳麗兒及黃淑安則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4個月,緩刑18個月。
4人其後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於2025年9月3日及4日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和楊偉廉爵士審理。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評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時,法庭採取以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並應以宏觀的角度審視涉案的債券配售協議安排。被告在合約鏈中加插沒有商業目的的鼎成,不誠實地隱瞞被告在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違反受信責任並構成串謀詐騙。
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鼎成及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証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
麥光耀和上市公司康宏另外兩名前執行董事是康宏証券的主要股東。如果債券配售協議是上市公司康宏和康宏証券之間的交易,這將構成關連交易並受《上市規則》相關的責任規管。
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四度委聘鼎成作為上市公司康宏發行四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四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
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4名被告不誠實地對上市公司康宏、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隱瞞康宏証券是該四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並利用鼎成隱瞞康宏証券在債券配售的參與,致使康宏証券獲付配售佣金。另外,有關隱瞞會剝奪上市公司康宏的股東投票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聯交所執行《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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