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有關事宜公告,境內相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制定或修訂業務規則、操作細則,並按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做好相關交易、託管、結算和清算服務與監測工作,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籤署債券回購主協議,相關自律組織、行業協會應將主協議標準版本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