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將軍澳彩明苑業主立案法團自2011年起的十年間被挪用公款逾6110萬港元,53歲物業公司經理承認虧空公款,用來賭博及還債。他早前承認5項盜竊罪,今(12月30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8年。法官陳仲衡判刑指,被告濫用法團對他的信任,有預謀犯案及計劃周詳,嚴重違反業主立案法團及僱主的信任,判其監禁18年。
被告黃偉龍,於1998年獲聘為佳定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助理物業經理,佳定2001年成為彩明苑的物管公司,被告獲晉升為物業經理,負責準備法團10個戶口的財務報告。根據背景陳述書,被告已婚並育有一女,以往無案底。
法官判刑指,被告10年間多次犯案,先後盜去約6100萬元,被告交還逾200萬元贓款後,業主立案法團最終損失合共近5900萬元。陳官指被告先後向業主立案法團、僱主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銀行及獲授權簽署人撒謊,偽造簽名、在支票銀碼上加添1個「0」,以複製貼上及複印等方法偽造文件,直到會計師核數時發現賬戶結餘不足才揭發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嚴重違反業主立案法團及僱主信任。
陳官表示,被告虧空公款用來賭博,得益全數於賭桌輸光;而業主立案法團購置保險賠償上限僅得6萬元。被告除佔用公款,曾逾213萬元存回法團戶口,惟法庭不會視為賠償,被告只是在東窗事發前存回公款,不構成求情因素。考慮犯案時長和被盜金額,認為本案須判阻嚇性刑罰,遂就5項盜竊罪採納兩年9個月至10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