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兴华表示,制定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对明确和强化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任务,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人大街道工委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施行,完善了人大街道工作法律保障,标志着云南省县级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据介绍,《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条,包括立法目的、性质定位、职责任务、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其总结云南省实践做法,将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应履行的职责概括为六个方面,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协助完成的工作,细化为九个方面内容。
《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推进群众有序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条例》还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等。
为保障人大街道工委规范履职,提升履职能力,《条例》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二是强化队伍保障。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三是强化经费保障。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和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作者: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新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