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法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為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之為「鳥籠」自主。他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此外,他們表示《蘋果日報》社論的作者必須得到黎智英的許可才獲聘用,而那些作者均明白他們需跟從報章的基本立場。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當時,他試圖透過李柱銘接觸黎智英,而獲告知應聯絡黎的私人助理Mark Simon。MarkSimon隨後對陳梓華說,黎智英可提供最多至500萬港元資金以繳付登報費用,但該筆款項需要歸還。MarkSimon甚至一度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以供「G Fry」作舉辦活動進行國際游說之用。
陳梓華作證時描述他跟黎智英曾先後6次會面。其中一次發生在2020年1月於臺北陽明山黎智英家中,他與劉祖廸和黎智英見面。這次見面是由MarkSimon 協助安排,相關的費用則由黎智英支付。這次會面是專門為黎見劉祖廸而安排的,而劉祖廸當時常駐在倫敦。黎智英想劉祖廸和陳梓華進行國際游説,而國際游説會涉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黎也告訴陳梓華和劉祖廸他們需團結不同的板塊,包括議會、國際和街頭線(「三條戰線」)。黎智英說唯有將這些不同戰線的力量凝聚起來才能達到「支爆」。陳梓華說他理解「支爆」是指經濟和政權的崩潰。在臺北會面後,陳梓華跟黎智英說他本人、劉祖廸和李宇軒會參與國際線,但不會參與「議會線」的事務。
法庭認為,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這亦可從陳梓華的證供充分展現出來,他非常明確地闡述了他與黎智英、Mark Simon和李宇軒的交往。在考慮過所有證據後,法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有力,而且當時他們與黎智英、以及黎智英與MarkSimon和其他人之間的WhatsApp和Signal訊息,很多時候也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那些當時的文字訊息和電郵對於法庭評估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莫大幫助,亦有助法庭斷定具爭議的事實議題,並為證人在書寫、發送和接收相關通訊當刻的所思所想提供了可靠的佐證。另一方面,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法庭信納黎智英為涉案3罪的幕後主腦,同時信納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所有控罪成立,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