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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助電騙黨洗黑錢1672萬罪成 被判入獄加刑至78個月
2025-10-30 来源:香港文匯網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27歲的本地女子今日(3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串謀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78個月。

警方於2022年1月至4月接獲兩名市民報案,她們分別在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懷疑收到騙徒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徒作出虛假陳述指他們的資料被盜用並涉及詐騙或「洗黑錢」案件,要求受害人交出銀行戶口的資料或把款項存進指定的銀行戶口,以證明其清白。受害人不虞有詐,遂向騙徒交出自己銀行戶口資料,其後發現戶口中的金錢被人以轉賬形式存入了被告的兩個銀行戶口,涉及款項共44.9萬元。受害人懷疑自己受騙後報警求助。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於2022年2月2日在深水埗區拘捕該名當時27歲的本地女子。經調查後,人員相信該名被捕人以兩個銀行戶口於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間共清洗約1672萬元懷疑犯罪得益。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於2023年10月25日落案起訴她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案件早前於區域法院提堂,該名女子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告人在10月8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被告人兩項罪名均被加重百分之二十八點五的刑期,合共被判處監禁78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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