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入境旅客因處理未完稅煙草及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監禁四個月,以及罰款一千元。
海關人員於3月4日和11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分別截查一名四十二歲抵港男旅客及一名二十八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們攜帶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二萬支未完稅香煙、約四萬六千支另類吸煙產品和約三十二公斤未完稅雪茄,市值共約八十八萬零二千元,應課稅值總共約二十萬零六千元。該兩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未完稅煙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來源: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