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渔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获悉,《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5年起分批实施。作为省级强制性标准,该文件对全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提出明确要求,旨在通过科学管控推动渔业绿色升级,巩固湖北“全国淡水第一大省”地位,助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尾水标准》适用范围更广,覆盖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连片池塘、单个池塘及工厂化封闭式养殖尾水排放管理。与国内其他省份普遍10-100亩的监管起点相比,湖北标准兼顾规模化管理与地方实际,门槛更为灵活。
污染物指标更精简。设置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总氮、总磷5项核心指标,较农业农村部推荐标准减少5项,与湖南、广东等9省指标数量一致。
排放限值分级严控。针对不同水域设定差异化限值。例如,悬浮物一级限值(45mg/L)二级限值(90mg/L)较农业农村部推荐标准加严,其余指标限值基本一致。
水域分级精准施策。根据受纳水域功能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水域。其中,特殊保护水域(如一类、二类水质区)禁止新建排放口,重点保护水域(三类水质区)执行一级限值,一般水域(四类、五类水质区)执行二级限值。此外,Ⅱ、Ⅲ类水质目标的湖泊(水库)保护区外围500米内养殖区,无论尾水去向均执行一级限值。
《尾水标准》分阶段实施。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流域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自2026年1月1日执行新规,其他区域现有养殖场延期至2027年;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则分别提前至2025年、2026年执行。
为确保标准落地,湖北省提出“压实责任、细化清单、分类治理、强化监管”四维推进策略,明确属地、部门及养殖主体三方责任,建立“省级补助+地方支持+主体自筹”资金机制,推动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实施后,预计将大幅削减水产养殖氮磷排放,缓解水域富营养化压力,同时倒逼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环境约束”转向“绿色动能”。作为淡水养殖大省,湖北此举也为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供了重要范本。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