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当前位置:新闻 > 香港 > 正文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鄒幸彤等人只是「「技術性」過關 不代表「支聯會」奉公守法
2025-03-06 来源:香港文匯網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香港文匯報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身為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今日(6日)在其社交媒體專頁分析「支聯會」鄒幸彤等人在特區終審法院的上訴結果指出,公眾有責任了解此案的全貌及終審法院的完整判詞。周浩鼎認為,鄒幸彤等人的上訴結果,在终院只是一種「技術性」過關,他不會因為這個判決,就把「支聯會」演繹為奉公守法的組織,冀涉案人士不要心存僥幸,以為這次 「技

術性」過關,就可以日後繼續以身試法,危害國家安全。

周浩鼎解釋,簡單而言,警方要求「支聯會」等人交出資料,鄒幸彤等人拒絕,最後被控告違反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控罪,並在下級法院被定罪。警方合理地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採取取執法行動,本是盡維護國家安全應有之義。

周浩鼎表示,終審法院認為,由於利用國安法實施細則附件五(Schedule 5)的安排,直接採取執法行動的門檻較高,就是要清楚證明他們確實是外國代理人,而並非僅是合理地懷疑。這確實印證了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對於要確立相關指控,門檻是相當嚴格。

周浩鼎指,終審法院在判詞中亦提出,如果只需合理懷疑,警方可以透過附件七 (Schedule 7)的安排,即先到法庭申請命令。但因為這次是警方選擇了用附件五 (Schedule 5)的方式,沒有向法庭申請命令,直接向對方採取行動,所以需要符合較高舉證責任的門檻。

周浩鼎進一步解釋,既然舉證門檻較高,那又牽涉到第二個問題,即本案中最關鍵的公眾利益豁免披露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由於公眾利益考慮,內容可能還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等,控方需遮蓋大部分內容 (redaction),而當遮蓋大部分內容後,就會招致辯方認為未能夠得到公平審訊。但另一方面,因遮蓋內容,控方自己同時也會失去舉證能力。因此,終審法院裁定上訴方得直。

周浩鼎認為,對於控方在案件中要選擇遮蓋內容,往往面對兩難的局面,既要保障公眾利益,例如保障某些國家重大利益的事宜不披露,但又要滿足舉證責任的能力,這其實不容易處理。因此,「支聯會」等人今次在終審法院是 「技術性」過關,他不會把它演繹成爲「支聯會」就完全奉公守法的組織。

统一服务邮件|Unified Service Email:chinanewsonline@yeah.net
Copyright@中国通讯社(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