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微免罰到重違嚴懲 市場監管總局公佈3起服務型執法案例

央視新聞2025-05-16

記者今天從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近半年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探索創新,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後回訪”的服務型執法。現選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一、杭州市熱電企業無主觀過錯不執行政府定價不予行政處罰系列案

根據國家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設施運行監管辦法和屬地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環保電價考核辦法規定,環保部門將熱電企業的排放監測結果抄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熱電企業作出沒收環保電價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來函抄告情況,對11家熱電企業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存在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並收取環保電價款的行為,不符合上述環保電價政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

經調查,燃煤熱電企業超比例排放行為,多由發電機組啟動、設施退出、機組負荷不穩定等客觀因素導致,雖存在超排放事實,但無主觀過錯。通過深入走訪,當事人已完成環保設施設備技術改造,通過了生態環境部門的竣工驗收,但即便企業已達到超低排放要求,受發電機組各種原因導致的啟停、檢修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也難以保證全年排放指標完全達標。

鑑於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基於環保考核要求,決定對11家當事人合計多收的環保電價款4.17萬元予以收繳。

二、青島十八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青島中海寰宇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青島十八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青島中海寰宇店售賣過期黑糯米。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的5包黑糯米已超過保質期1天。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涉案貨值160.5元,違法所得83.7元。

經查,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及時對售出的過期食品發出召回通知。鑑於當事人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供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並自行改正,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免罰條件的規定。

2025年3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北區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三、溫州市佳圓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等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大米案

2024年初,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州市佳圓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翻包大米。經進一步調查查明,2023年起,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及商標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他品牌大米拆包後分裝,重新標註最新生產日期,以低價米、陳米冒充高價新米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累計違法生產大米72.5萬公斤,涉案金額457萬元。

同年3月28日,龍灣區局對溫州潤誠糧油貿易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其存在翻包、篡改大米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僅“五米常香”一款產品,當事人委託印製“五米常香”包裝袋16.6萬條,折算大米145.08萬公斤,涉案金額868萬元。溫州市佳圓糧油食品有限公司、溫州潤誠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因違法經營額巨大且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4年5月27日,溫州市局組織開展大米行業專項整治集群行動,查實5家企業存在不同程度違法行為,於2024年10月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罰沒金額2.4萬至24.8萬元不等;另有2家企業存在標籤瑕疵問題,鑑於其違法情節輕微,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免予處罰的決定。

據了解,2024年10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 推行服務型執法的指導意見》,在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推行服務型執法新模式。

(總台央視記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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