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老师,分别惩戒两个学生,但是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有大不同。
第一位老师是贵州遵义的韩老师。
韩老师在遵义某小学当班主任,2019年11月的一天,班上有个男孩因为作业差错哭泣不已。
韩老师来了,先是劝导,但是没有结果,韩老师就联系家长,家长还没有到,男孩仍然是不住地哭泣,甚至课间操也哭。
韩老师生气了,这孩子怎么不听劝呢?就顺手拿起塑料教鞭打了学生几下,以示惩戒。
学生家长来了,男孩说老师打他,家长不依了,说你当个老师怎么能动手打学生呢?
学校领导和韩老师当即给家长道歉,但是家长不依不饶,说必须将韩老师开除,更换班主任。
学校做不到,家长就直接报警。
公安机关鉴定孩子伤势为轻微伤,对韩老师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韩老师不服处罚,又告到法院。
到了法院,事情却出现了一个大反转。
法院认为韩老师的行为属“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虽属惩戒过度,但无伤害故意,应由教育部门内部处理而非适用治安处罚。
于是法院最终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第二位老师是浙江瑞安的林老师。
林老师是浙江瑞安的一名小学老师,今年59岁,就在2025年4月的一天,林老师正在上数学课,突然被一名淘气的学生用水枪泚了一脸水。
林老师的情绪瞬间崩溃,他抓住这个学生,打了一耳光,然后将其抱到三楼走廊窗口威胁“扔下楼”。
学生家长不依了,直接报警了。
当地教育局迅速对林老师记过处分,校长诫勉谈话;公安机关则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这次没有反转,没有撤销,只有沉重的代价。
为什么同样是惩戒学生,处理结果却迥然不同呢?
两起事件表面相似,内核却判若云泥:
韩老师:教鞭击打致轻微伤,属惩戒过当但属职务行为
林老师:掐脖、死亡威胁,已突破教育行为边界构成违法
说到底,是林老师惩戒越红线了。任何事情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已明确画出“四层边界”“”
1.一般惩戒:点名批评、短时站立反省、暂扣违规物品;
2.较重惩戒:暂停集体活动、训导、家长陪读;
3.严重惩戒:停课一周、法治副校长训诫、转学建议;
4.明令禁止:击打造成痛苦、超限度罚站、辱骂人格。
你对这件事情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