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懸紅100萬港元通緝的逃犯郭鳳儀,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被列為「指明潛逃者」。警方發現,郭鳳儀的父親曾在海外密會郭鳳儀,回港後涉嫌與郭鳳儀二哥協助郭鳳儀處理在香港的保險單餘額,遂於本周三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拘捕郭氏父子,郭父於昨日被落案起訴。這是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中的「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採取執法行動,有力震懾了任何企圖向「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或其他協助者,明確傳遞有關行為必定被追究及受到法律制裁的信息。
兩名被捕者分別為郭鳳儀的父親郭賢生(68歲),及二哥郭海誠(35歲)。據悉,香港警方發現郭父等人早前曾到海外與郭鳳儀見面,其後展開調查,得知郭父回港後隨即違法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的保單事宜。
父女海外密會 提取保險單結餘
消息指,郭父擬協助郭鳳儀在其保險單內提取近10萬元的現金結餘,並於今年初向保險公司提供多份聲稱有郭父及郭鳳儀簽名的表格,而郭的二哥亦在該保險公司任職,不排除有人利用職權及保險行業知識,協助處理郭鳳儀在港財產。警方國安處人員於4月30日在將軍澳採取拘捕行動,其中郭父昨日被正式落案控告,郭鳳儀二哥則獲准保釋候查。
控方將案件押後6周 檢取手機電腦
郭父郭賢生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庭上提出將案件押後6周,以檢取郭父的手機、電腦。在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提問下,辯方大律師確認暫時沒有擔保申請,但稱本案重點在於被告處理的資產為郭鳳儀的資產,還是屬於郭賢生本人的資產,須花時檢閱涉案保單條款,再決定答辯方向及是否申請保釋。蘇官指,若被告須保釋申請,暫定5月8日處理。
68歲的被告郭賢生,報稱商人,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90(2)(b)及 90(3)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章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已先後公開通緝郭鳳儀等19名國安逃犯,特區保安局局長其後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行使權力,刊憲將當中13人列為「指明潛逃者」,並針對他們施行一系列相關措施。有關措施已有效切斷潛逃者的資金來源,震懾潛逃者及其聯繫網絡,個別逃犯更因受制於相關措施及打擊行動而轉趨低調。
竄美後禍心不息 郭續頻反中亂港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郭鳳儀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2023年7月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開通緝;特區政府保安局更於2024年12月24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公布郭鳳儀被列為「指明潛逃者」,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撤銷特區護照」、「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等措施。
現年約28歲的郭鳳儀,自2019年黑暴肆虐開始,就積極在所謂「國際線」上策動反中亂港活動。她於2020年1月25日離港,竄美期間繼續從事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成立反華組織「Hong Kong Student Advocacy Group at NYU」,2021加入總部設於美國華盛頓的所謂「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出任執行總監。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她以HKDC核心成員身份於海外出席會議及活動,乞求外國政客及官員,對香港特區以至整個中國實施所謂「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乞美向亂港分子提供「人道救援」
郭鳳儀被香港警方國安處通緝後,仍死心不息,非但未有收斂惡行,更頻頻與外國政客及政府官員勾結,不斷在海外推展反中亂港圖謀,包括在「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的所謂聽證會上大放厥詞,配合反華勢力干預香港事務,誣衊和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打擊違反國安法的反中亂港組織,又乞求美國反華議員運用立法權力向亂港分子提供「人道救援」,更游說美國國會通過《香港經貿辦認證法案》,要求華府撤銷香港駐美經貿辦的特權,意圖損害香港的經貿地位。
郭鳳儀於4月30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聲稱,她已抵達英國,並於英國時間今日(3日)參與抗議中國計劃在倫敦皇家鑄幣廠原址興建超級大使館的示威云云。
【話你知】罪行性質嚴重 罪成可囚7年
本案是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中的「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拘捕協助處理「指明潛逃者」在港財產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條,除獲根據第97條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向「指明潛逃者」提供或協助處理其財產屬嚴重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處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