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职业打假人索赔的案件引发行业关注。
酒业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2024)渝01民终14276号民事判决书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潘某借“打假”向沈某发、潼南区某食品经营部“退一赔十”、金额超10万的诉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店家退还购酒款10860元,酌情按两种酒各1瓶作为“赔十”基数,赔偿18100元。
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在部分职业打假人“知假打假”,对酒商、烟酒店等经营主体造成压力的背景下,此案的判决不仅体现出当前国内司法层面对该类案件判定的最新标准,也破除了部分职业打假人借“打假”之名行“打劫”之实的套路。
索赔十万,判赔一万八“知假打假”“退一赔十”套路行不通了
根据判决书,2024年3月,潘某花费上万元购买假冒“五粮液”“青花郎”各1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方“退一赔十”,索赔金额超10万元。
但一审法院经审查发现,潘某近三年来在重庆不同区县长期、多次购买高档白酒,并提起40余起“退一赔十”的诉讼,索赔金额累计近500万元,其行为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范畴,可以确认其职业打假人身份。
对于潘某的“赔十”诉求,法院表示,“知假买假”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但该十倍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从经济收入和商品价格,以及大众社交习惯、适量饮酒理念等角度考量,普通消费者购买高档白酒的消费习惯通常以2瓶为限。法院酌情各计算1瓶作为“赔十”计算基数,确定十倍赔偿金为18100元。
对此,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月底驳回潘某上诉,维持原判。
实际上,职业打假在酒业早已不是新鲜事。酒业家在中国文书网检索关键词“销售者责任纠纷”、“白酒”发现,公开诉讼案件就达400多条,其中很多是类似职业经理人的打假诉讼。
不少酒商向酒业家表示,目前已出现公司化运营的职业打假人,通过专业培训让业务员全国跑以寻找产品漏洞。但在2024年之前,尽管法律认定职业打假人知假打假,但在实际判决中依然有认定购买动机不能成为被打假对象不予赔偿的抗辩事由,支持十倍赔付。
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该案的判决既对商家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也对职业打假人妄图利用公权力实现自身不法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打击。同时,明确了对所有购买者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为营造健康、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诚信交易习惯提供了兼具规则导向与价值平衡的裁判范例。
恶性打假案例增多,新政策: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
从正义使者到以打假牟利,当前,职业打假已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模式,在很多公开的司法案例中,职业打假者经常采取举报、复议、诉讼等方式向商家施压,寻求惩罚性赔偿以获利。一方面,他们以“啄木鸟”之名曝光行业乱象,另一方面,又以“秃鹫”之态蚕食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间。
对此,多位酒商向酒业家表示,很多职业打假人过于追求个人利益,过度和不当行为对酒商和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侵犯酒商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很多职业打假人心地不纯,挑软柿子捏,欺软怕硬,钻法律空子,对酒商的经营行为造成压力。”安徽酒商李七(化名)表示。
新营销专家贾福春表示,有些职业打假人为了盈利而打假,属于恶性打假,会造成类似投诉增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增加商家成本,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北京太和金樽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酒优盟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杨金贵则谈到了职业打假人的两面性。在他看来,一方面,打假人针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比如夸大宣传、以次充好、配料表虚标、故意欺诈等行为的维权,发挥了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这是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比如王海的职业打假团队,对于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营销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需从法律层面杜绝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限制对非实质危害问题的过度索赔,避免滥用法律资源。
事实上,社会层面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打假的争议一直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需,购买动机亦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购买行为有违诚信,与“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不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消费者这一概念,应从宽把握,只要在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消费行为的本质,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范畴,尤其是食品、药品领域。
但政策层面对职业打假人“知假打假”的态度其实已经发生转变。
根据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而2024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
上述潘某案的审理与判决,无疑也体现了最新标准的执行落地,为职业打假人“知假打假”的行为戴上了“紧箍咒”。
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不代表摒弃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提出鼓励“吹哨人”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贾福春也认为,如果一个行业没有“假”可打,那这个行业就会趋于健康,趋于完善。相比谴责职业打假人,头部酒企、平台等更应该坚决维权打假,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