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樓宇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必須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才可保障市民安全,而相關裝置及設備每12個月至少一次安排註冊承辦商進行檢查。消防處今日(14日)指,昨日有8個業主立案法團牽涉11幢樓宇(見下表),因違反《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而被定罪及判處罰款共2.59萬元。
消防處自去年年7月起,分階段展開全港特別執法行動,期間巡查荃灣區內共124幢住用及商住樓宇,並向相關業主立案法團發出23封警告信,提醒他們在限期前提交有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任何人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
消防處會繼續在全港各區進行特別執法行動,並提醒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12個月聘請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
